教员处分和解雇程序标准
保单号码: 2.17
政策部分: 学术事务
修订日期: 2019年12月16日
1. 政策声明
在极少数情况下,教职员工可能会被指控行为不端或行为不当,严重到需要受到制裁, 包括解雇. 当这种指控出现时, 学校的政策是,通过教师和合适的管理人员之间的个人会议,试图找到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 未通过决议, 教职员参议院伦理与终身教职委员会将进行非正式调查, 如果需要, 正式的听证会,然后向总统报告.
大学坚持这样一个原则,即强大的师资队伍的必要先决条件是它对自己的成员有第一手的关注. 这在教员机构的任命和非自愿离职中得到了适当的反映.
2. 目的
本政策的目的是概述在考虑解雇教职员工或施加严重或轻微制裁时的过程和程序. 当教员被指控研究不当行为时,此政策不适用, 哪些是大学政策第10条所涵盖的.6、研究不端行为处理标准.
3. 解雇或制裁的依据
解雇或制裁的充分理由将相关, 直接和实质地, 对教师在其作为教师的专业能力方面的适应性, 研究员, 或同事. 解雇或处罚不得用于限制教职员工行使学术自由.
4. 决定是否寻求解雇或制裁的程序
- 当有理由质疑终身任职或任期未届满的教员是否适合任职时, 适当的行政官员通常应在个人会议上与教员讨论此事. 在这一点上,管理员可以与教员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或施加轻微的制裁, 比如谴责, 根据本政策第6条规定的程序.
- 如果问题不能通过双方同意或施加轻微制裁来解决, 适当的管理人员可将此事提交教务参议院道德与终身教职委员会进行非正式调查, 这可能, 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建议采取诉讼程序,以施加解雇或严厉制裁,例如无限期停职.
- 如果总统, 在考虑了教职员参议院道德和终身教职委员会的建议或对此事的任何其他解决方案进行审查之后, 决定应采取进一步的程序, 聆讯应按第5节所订程序展开. 对指控的初步陈述, 由总统或总统代表以合理的特殊性制定的, 应提供Give有关教员.
5. 解雇或严重处罚程序
- 在总统根据第4c条作出决定之后, 由教务院伦理与终身教职委员会(下称“听证委员会”)设立听证委员会,该委员会不得包括有关系的成员. 这些程序是保密的。.
- 等待总统的最后决定, 这名教员将被停职, 或被指派其他职务代替停职, 只有当他/她的继续工作有可能对教师或其他人造成直接伤害时. 在开除一名教员之前, 等待主席最终确定他/她的地位, 适当的管理人员将与道德和任期委员会协商是否适当, 长度, 以及其他暂停的条件. 停职期间工资维持不变.
- 聆讯委员会可, 经有关当事人同意, 与当事人举行听证前联席会议,以便(一)简化问题, (二)事实效力规定, (三)规定交换单据或者其他资料, (四)达到其他适当的听证前目标,使听证公正, 有效的, 和迅速.
- 在聆讯前至少二十天送达聆讯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的最后控罪声明. 教师可以放弃听证会,也可以在听证会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回应指控. 如果教职员放弃了听证会, 但他否认了对他/她的指控, 或声称指控不支持充分原因的发现, 听证委员会将评估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并根据记录中的证据提出建议.
- 在聆讯委员会的聆讯过程中, 教职员工将被允许有一个学术顾问和他/她自己选择的法律顾问.
- 应任何一方或聆讯委员会的要求, 负责任的教育协会的代表可作为观察员出席会议.
- 将对听证会进行逐字记录,并免费提供Give教员一份书面副本, 应教职员的要求.
- 证明存在制裁或解雇的充分理由的举证责任由机构承担,只有在整体审议的记录中有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才能满足.
- 聆讯委员会将准予休庭,以使任何一方都能调查提出有效意外要求的证据.
- 教员将有机会获得必要的证人、文件或其他证据. 行政当局将与听证委员会合作,争取证人并提供文件和其他证据.
- 教职员工和管理人员将有权与所有证人对质和交叉询问. 证人不能或不愿出庭,但已就该事项作出或将作出书面陈述的情况, 聆讯委员会可决定为了司法利益而需要接纳该等陈述. 在这种情况下, 听证委员会将查明证人, 披露他们的陈述, 如果可能的话, 规定向证人提出询问,供其答复,以便澄清与证人陈述有关的任何遗留问题.
- 在对无能指控的听证会上, 证言将包括来自本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合格教员的证言.
- 聆讯委员会将不受严格的法律证据规则的约束,并可接纳在决定有关问题时具有证明价值的任何证据. 将尽一切可能努力获得现有的最可靠的证据.
- 事实的认定和决定将完全以听证记录为依据.
- 除必要的简单公告外, 包括听证时间和类似事项, 在诉讼程序完成之前,将尽可能避免教师或行政官员对该案件的公开声明和宣传. 校长和教职员工将获得一份听证会记录的副本.
- 如果听证委员会根据记录中的证据确定解雇或严厉制裁的充分理由, 它将如此向总统报告. 如果听证委员会认为有充分的理由予以驳回, 但比起开除他更合适的是学术处罚, 它会推荐, 有支持的理由. 如果总统拒绝这份报告, 他/她将说明这样做的原因, 以书面形式, Give听证委员会和全体教员, 并提供一个回应的机会. 否则, 总统可维持该报告,或在提出具体反对意见的情况下将程序退回听证委员会. 总统可以, 在他/她的审查过程中, 为出席聆讯委员会聆讯的校长或其代表提供口头及/或书面辩论的机会. 如诉讼程序退回聆讯委员会, 聆讯委员会将重新考虑此事, 考虑到院长提出的反对意见,并在必要时收到任何新的证据. 听证会委员会将在重新考虑后向总统提交书面建议, 谁决定这件事, 在覆核聆讯委员会的覆核后, 将是最终的. 最终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员,并发Give听证记录的副本.
6. 实施轻微制裁的程序
如果适当的管理人员认为教员的行为证明轻微的处罚是正当的, 比如谴责, 他们将通知该教员拟议制裁的依据,并为他/她提供一个机会,说服行政部门不应实施拟议的制裁. 教员如果认为轻微的处罚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教员参议院道德与终身教职委员会请愿,要求该委员会采取适当的行动.
7. 宣传
大学将通过校长办公室向公众发布任何信息.
8. 讲话
本政策中的任何规定都不排除大学公司官员采取他们认为必要的行动以保护大学教职员工利益的责任, 工作人员, 和/或学生.
9. 问题
有关这项政策的问题应直接向教务长办公室提出.
修改后: 2019年12月16日
采用: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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